11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过100万元但不**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二条*(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近日,财税部门发布了系列政策文件,推出了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龙华区税务局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助辖区纳税人*了解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红利”。
增值税
1、近期国家的免征增值税的生活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8号)*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等,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2、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等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等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2、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1、对受疫情重大影响的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依法免征三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总局优惠政策防控疫情,这些税收可减免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针对性强、**高的税收优惠政策,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有效缓解防疫特殊时期企业经营困难,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形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对12项政策逐一进行解读。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涉及个人所得税2项政策,即对取得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3个税种5项政策,即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税2费4项政策,即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等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1项政策,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的重大责任,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标准、更实的举措,继续打好政策服务精准防疫组合拳,一方面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便利举措,确保办税缴费安全便捷高效,另一方面持续抓好各项硬核优惠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2020个人税收减免政策
税收是我国财政的重要来源,只要符合纳税的条件就要缴纳相应的税费。不过随着政策的改革,在近些年国家大力进行税收减免政策,那么在个人税收方面是什么样的减免政策呢?这需要大家了解清楚,下面华中会计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2020个人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长不**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分摊。约定或者*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这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来的。目前个人税按照专项税进行减免扣除,这是相关的政策规定,大家就要从本文中做好了解,就能知道自己可以减免多少的税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中会计。